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15號聲 請 人 潘承昊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支票(票據號碼:FA0000000)1紙,向付 款行會為止付通知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即該通知書 左上角記載為副本㈡之正本,不得以影本代之)。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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