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15號
PTDV,114,司催,15,2025030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潘承昊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支票(票據號碼:FA0000000)1紙,向付
款行會為止付通知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即該通知書
左上角記載為副本㈡之正本,不得以影本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