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6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枋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戴正一
債 務 人 宋曉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0,165元,及其中新臺幣148
,226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