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69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許卉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志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80,38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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