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230號
PTDV,114,司促,2230,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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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榮慶


債 務 人 徐紅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61,129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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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