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144號
PTDV,114,司促,2144,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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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絲瑤即王翊嵋


王家春

許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80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絲瑤即王翊嵋於民國99年11月邀同債務人王家春
許瓊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80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債務人王絲瑤即王翊嵋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家春許瓊紗既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00元 王家春王絲瑤即王翊嵋許瓊紗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5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00元 王家春王絲瑤即王翊嵋許瓊紗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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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