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景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郁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須可看出法定代理人/負
責人為何人及聲請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三、請提出清晰之分期付款約定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