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102號
PTDV,114,司促,2102,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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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景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郁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須可看出法定代理人/負
責人為何人及聲請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三、請提出清晰之分期付款約定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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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