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091號
PTDV,114,司促,2091,202503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楊添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聲明本件約定「自民國108年4月30日起至115年4月30日
止」為清償期間,請提出本件債務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
之含有信用貸款清償期間之聲請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