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850號
PTDV,114,司促,1850,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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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宥琳張筱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5,1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宥琳張筱君於民國111年0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4
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20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20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4年02月17日止累計325,159元正未給付,其中312,275元為
本金;12,18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8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2275元 張宥琳張筱君 自民國114年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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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