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812號
PTDV,114,司促,1812,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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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邱澤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37,441元之債權釋明文
件。(例如:電信費帳單)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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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