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62號
PTDV,114,司促,1762,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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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62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葉靜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8,820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
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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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