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葉秋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91,159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
(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陳朝安前於民國(下同)93年0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
貸、現金卡使用,目前借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191,159
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債
權(一)162466元,及自民國95年0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2)債權(二)28713元,及自民國
95年01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
㈢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73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2446元 葉秋美 自民國95年5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28713元 自民國95年1月29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