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05號
PTDV,114,司促,1705,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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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瑞祥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周志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周志方屏東榮民總醫院就醫,尚有醫療費用
新臺幣63,651未繳納醫療費之釋明文件(如借據、看診收據
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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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