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705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瑞祥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周志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周志方於屏東榮民總醫院就醫,尚有醫療費用 新臺幣63,651未繳納醫療費之釋明文件(如借據、看診收據 明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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