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685號
PTDV,114,司促,1685,2025032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董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945元,及自民國103
年9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董怡君於民國93年9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50,000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
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
%,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
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
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
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
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
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
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 %計付。立有現金
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㈢查相對人董怡君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945元整,及自民國10
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