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2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債 務 人 張鴻賓即張貴之繼承人
張心怡即張貴之繼承人
張峰治即張貴之繼承人
張峰玉即張貴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貴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16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張貴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