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414號
PTDV,114,司促,1414,2025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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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4號
債 權 人 蘇榮慶
債 務 人 陳佳德

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宇

一、債務人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60
萬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執
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
款日或其後5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
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亦設有明文。債權人聲
請對債務人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陳佳德發支付命令,請
求債務人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陳佳德連帶給付支票票款
新臺幣(下同)1,060萬元及其利息,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
之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證。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
,發票人為債務人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背書人為債務人
陳佳德,惟債權人已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始為付款之
提示,則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對背書人陳佳德已喪失追索權
。是債權人之聲請,關於債務人陳佳德部分,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編號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 提示日 付款地 發票地 1 RT0000000 60萬元 113年1月10日 113年8月23日 屏東縣 2 RT0000000 1000萬元 113年7月10日 1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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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