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余咨瑩
余昱龍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蔡玉楨
吳 宿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峰律師
余美樺律師
被 告 陳泰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3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32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 後,業於民國106 年8 月8 日判決無罪在案,茲因原告聲請 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此有刑事聲請狀1 紙在卷 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郭 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