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鍾秋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違約金之釋明文
件。
二、查聲請人民國114年3月18日所提Dr.MVP會員契約書,立契約
書會員為第三人羅芯汝,非本件相對人鍾秋枝,故請提出兩
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