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35號
PTDV,114,司促,1035,2025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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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楊芹慧余碧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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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