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竹雄、王輝雄、林俊寬律師、陳玉婷、賴
翰章、賴翰成、賴翰峰、曾靖雯、曾玉如、鄭玟璘、鄭智鴻間變
換提存物事件,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