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3年度,2號
PTDV,113,簡,2,2025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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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正義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劉建廷即鈺玲瓏老酒收購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萬6,73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
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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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