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63351號
PTDV,113,司執,63351,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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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3351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雲林縣好收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許清淵
代 理 人 蔡東泉律師
債 務 人 保證責任屏東縣豐誠蔬果加工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石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如發見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
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
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倘第三
人提出之物品所有權證明足供本院形式上判斷非屬債務人所
有者,依據動產所有權形式外觀認定原則,本院即不得予以
查封非屬債務人所有之動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2年度屏簡字第69號、112年度簡上
字第86號民事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所
有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0號」內之動產,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2月2日前往查封附表之動產(下稱系爭動產)。
現場債務人之員工稱土地、廠房及系爭動產為第三人豐誠冷
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然未能立即提出釋明文件,債權人代
理人亦表示仍欲查封,故先由其指封系爭動產,合先敘明。
惟債務人後具狀表示系爭動產非其所有,僅借用第三人場地
辦公,第三人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亦具狀陳報其設址於屏
東縣○○鄉○○路00○0號,僅將部分土地借予債務人辦公使用,
而系爭動產仍為其所有及運用,此有本院查封筆錄、第三人
提出之土地借用契約公證書、113年財產目錄明細表及系爭
動產購買發票附卷可稽。
三、本院審酌第三人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設址於屏東縣○○鄉○○
路00○0號,與系爭動產查封地址為同一廠區,且經核第三人
所提之113年財產目錄明細表,系爭動產編號1敏豆去頭尾機
(含分料機機架)10組(即分料機機架8台及分料機2台)、系爭
動產編號2敏豆定量輸高機(不鏽鋼漏斗)1組、系爭動產編號
3輸送機1組,與上載「111年1月13日,買受人:豐誠冷凍
品有限公司品名:①分料輸送機、數量1台、單價新台幣(
下同)536,000;②分料機機架、數量8台、單價68,000、總價
544,000;③分料機、數量2台、單價72,000、總價144,000元
」、「111年1月18日,買受人: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品
名:①敏豆定量輸高機、數量1台、單價410,000」之統一發
票收據相符,堪認系爭動產為第三人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所出資購買,依形式上審查,認系爭動產非屬債務人所有,
揆諸首揭規定,債權人對該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又嘉
附表:
113年司執字063351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保證責任屏東縣豐誠蔬果加工生產合作社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備註 1 敏豆去頭尾機(含分料機機架) 10 組 屏東縣○○鄉○○路00○0號 2 敏豆定量輸高機(不鏽鋼漏斗) 1 組 屏東縣○○鄉○○路00○0號 3 輸送機 2 組 屏東縣○○鄉○○路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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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