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郭秀娥即小琉球綠蠵龜潛水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1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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