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00號原 告 傳家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殷任 原 告 曾永豐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吳軒宇律師被 告 盧冠捷 居屏東縣○○鄉○○村○○路000巷0 弄0號 侯君樺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巷00 號 居屏東縣○○鄉○○村○○路000巷0 弄0號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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