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700號
PTDV,112,訴,700,202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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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0號
原 告 傳家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殷任
原 告 曾永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吳軒宇律師
被 告 盧冠捷
屏東縣○○鄉○○村○○路000巷0 弄0號
侯君樺屏東縣○○鄉○○村○○路000巷00 號
屏東縣○○鄉○○村○○路000巷0 弄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5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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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