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被 告 屏東縣海洋及漁業事務管理所
法定代理人 陳仕元
上 列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
楊慧娘律師
被 告 許家禎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吳俐慧律師
王菱律師
上 列一 人
複 代理 人 陳銘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
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並就如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爭
執或不爭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