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37號
PTDM,114,聲保,37,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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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清荷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清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清荷因竊盜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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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