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慶記
具 保 人 田慧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慧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田慧玲因被告葉慶記所犯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後,將被告釋
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葉慶記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屏東地
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萬元及由具保人田慧玲於民國112
年2月8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又被告因前開案
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
13年度上訴字第114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13年
度台上字第3021號上訴駁回確定,嗣經移送屏東地檢署由檢
察官以113年度執字第5807號指揮執行各事實,有屏東地檢
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上述
案號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
㈡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
具保人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
,有具保人之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屏東地檢署執行傳票
送達證書影本、屏東地檢署拘票暨報告書影本等件在卷可稽
。又被告及具保人當時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被告現並已
由屏東地檢署通緝中等情,亦有前引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
及具保人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
甚明。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