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322號
PTDM,113,金訴,322,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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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鎵祺


選任辯護人 江大寧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5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案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4年3月13日宣判,
惟該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松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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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