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3年度,9號
PTDM,113,智簡,9,2025030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智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汯潣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86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汯潣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
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謝汯潣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應增列一欄「編號10 仿冒HELLO KIT
TY商標圖樣之掛勾 1個」,及關於「共45件」之記載,應更
正為「共46件」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又被告行為後,商標法第97條固於民國11
1年5月4日修正,惟尚待行政院定施行日期,迄本案判決時
仍未施行,自無庸比較新舊法,仍應適用現行商標法第97條
規定,附此敘明。
㈡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均
應為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另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
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
構成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刑事裁判要旨參
照)。被告自民國112年3月29日為警查獲前3年內之某時起
至為警查獲時止,此段期間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犯行,為單一陳列行為之繼續犯,應論以一罪。另被告以
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商
標權人欄各編號所示商標權人所擁有之數商標專用權,而觸
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處斷。
㈣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
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
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圖私利,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影響國際著名
大廠商標權人正牌商品信譽與利益,造成隱形之銷售損失,
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亦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
,所為顯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並考量
本案犯罪動機、手段、所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兼衡
被告前有1次因違反商標法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前科紀
錄(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暨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及
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物品(含編號3所示經本院核對卷 內事證後,所增列之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掛勾1個【 見警卷第63頁、第111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甘若蘋、檢察官康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宛陵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包包 28件 2 仿冒JORDAN商標圖樣之包包 7件 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掛勾 1個 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杯子 1件 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牙刷架 1件 6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吊飾 2件 7 仿冒雙子星商標圖樣之吊飾 1件 8 仿冒THE NORTH FACE商標圖樣之包包 1件 9 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吊飾 2件 10 仿冒寶可夢商標圖樣之吊飾 2件 共46件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8615號  被   告 謝汯潣 
上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汯潣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係 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 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商品,且均在專用期 間內,任何人未經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 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 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且上開商標權人所生 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 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 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詎其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 、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12年3月29日為警查獲 前3年內之某時起,以不明代價,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 商標商品後,將之放置在其所經營、管理之位在屏東縣○○市 ○○路00號1樓之選物販賣機(即俗稱之夾娃娃機)內(下稱 本案夾娃娃機店),供不特定人投幣夾取,以此方式公然陳 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嗣經警持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下稱屏東地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當場扣得 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經送請鑑定後,確認均為仿冒商品, 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汯潣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三 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45 件扣案清單各1份附卷可佐。又本件如附表二扣案之物,經 送鑑定結果,確認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無誤,並有113年5月13 日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函暨所附產品鑑定書、查扣物品估 價表及檢視書、萬國法律事務所提出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 對報告、侵權鑑價報告、理律法律事務所陳報狀、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結果各1份及現場照片6張等件在 卷可參,顯見被告所販售之如附表二所示物品,確為仿冒商 標之商品無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陳列 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以一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 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為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被告意圖販賣而 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又刑法上所稱「陳列」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 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 ,當然構成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判決意旨 可資參照。是被告自112年3月29日為警查獲前3年間,意圖



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犯行,均為單一陳列行為之繼 續犯,均僅論以一罪。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甘若蘋             檢 察 官 康榆附表一:
編號 商標權人 圖樣 註冊審定號 指定商品 1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NIKE 第00000000號 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皮夾 JORDAN 2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HELLO KITTY 第00000000號 類別020:衣服掛鉤 類別021:杯、牙刷架 類別026:手機吊飾 3 雙子星 第00000000號 類別026:手機吊飾 4 美商諾菲斯服侍公司公司  THE NORTH FACE 第00000000號 第00000000號 背包 5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小叮噹及圖案 第00000000號 吊飾 6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皮卡丘及圖案 第00000000號 吊飾 附表二: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包包 28件 2 仿冒JORDAN商標圖樣之包包 7件 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杯子 1件 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牙刷架 1件 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吊飾 2件 6 仿冒雙子星商標圖樣之吊飾 1件 7 仿冒THE NORTH FACE商標圖樣之包包 1件 8 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吊飾 2件 9 仿冒寶可夢商標圖樣之吊飾 2件 共45件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