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193號
PTDM,113,易,1193,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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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1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仰杞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
8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檢察官起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曾仰杞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
均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曾OO達成和解,並經告訴
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民國114年3月4日和解筆錄、撤
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7、78、81頁),揆諸
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佰達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顥庭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7835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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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