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簡字第367號
原 告 皇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應具狀陳報訴外人富瑞成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及清算始期為何?清算是否完結?且提出清算期間之資產負債表,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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