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3年度,42號
PTDM,113,原訴,42,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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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奕承



鄭湧宣


陳進義


謝磊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860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6號),因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三編號2至33、35至38所示之罪,共參拾陸罪,各
處如附表三編號2至33、35至38「主文」欄所示之刑。又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己○○犯如附表三編號2至33、35至38所示之罪,共參拾陸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2至33、35至38「主文」欄所示之刑。又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丁○○犯如附表三編號2至33、35至38所示之罪,共參拾陸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2至33、35至38「主文」欄所示之刑。又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壬○犯如附表三編號2至33、35至38所示之罪,共參拾陸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2至33、35至38「主文」欄所示之刑。又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4、6至11、13至16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己○○、丁○○、壬○,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 辛○○(所涉犯罪,由本院另行審理中)所發起3人以上以實 施詐術為手段,具有內部分工及上命下從之階層體系,以在 一段時間內持續運作詐欺被害人取得錢財為目的,具有持續 性及牟利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由丁○○承租高雄市○○區○○ ○街00號16樓之2(下稱鳳山機房)、乙○○承租高雄市○○區○○ 街000號10樓之2(下稱鼓山機房,與鳳山機房合稱本案詐欺 機房)作為機房根據地【其等原先在鳳山機房從事詐欺犯行 ,嗣因少年蔡○洺(民國95年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對外 求援,使得其等另遷移至鼓山機房,詳後述】,並分別於附 表一所示之時間進入本案詐欺機房,其等再依附表一「擔任 機房工作」欄所示之分工方式實行詐欺犯罪。乙○○、己○○、 丁○○、壬○與本案詐欺機房之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 已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偽造準特種文 書及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自112年4、5月間後 某日起(其等各自實際參與時間詳見附表一「進入機房時間 」欄),在鳳山機房內;嗣因少年蔡○洺對外求援,其等自1 12年12月間起,改在鼓山機房內,先由辛○○自不詳之網際網 路網頁,下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IBM員工證件之格式 及數張不詳男子之大頭貼照片以軟體進行拼接,而偽造附表 二「偽造之準特種文書」欄所示之身分證或員工證圖檔電磁 紀錄後傳給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機手作為詐欺使用,本案詐 欺機房成員即以下述之手法進行詐欺:先在大陸地區之交友 網站「世紀佳緣」搜尋以結婚為前提之大陸地區單身或離異 之被害女子,再透過微信(Wechat)、SKYPE及騰訊QQ等交 友軟體申請假身分、帳號及張貼網路上下載之男子照片與被 害女子攀談,假扮為IBM金融業事業有成之男子,欲在大陸 地區尋找合適伴侶成家,與被害女子以聊天培養感情,獲取 被害女子信任,於感情發展穩定後,再進一步告知被害女子 有投資機會、因挪用公司資金將遭政府部門調查或因故亟需 款項等詐術,博取被害女子之同情而陷於錯誤匯款,其等即 以上開感情詐欺之模式及附表一「擔任機房工作」欄所示之 分工方式,在本案詐欺機房共同從事詐欺行為,並成立「归 刚欸👑一路发发发🏛️$$」之微信群組,於向被害女子施詐 時,得以相互照應或配合演出,更約定機手可獲取10%之報 酬。辛○○、乙○○、己○○、丙○○(所涉犯罪,由本院另行審理 中)、丁○○、壬○、鄭○銘(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所 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少年法庭以113 年度少護字第149號裁定付保護管束)與本案詐欺機房之不



詳成員,即共同以附表三所示之假名與微信帳號,對附表三 編號2至33、35至38所示之人(均無證據證明係未成年人) 著手進行詐欺行為,其中己○○曾於113年1月19日14時27分許 ,透過通訊軟體傳送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偽造圖檔電磁紀錄 予大陸地區被害女子高淑平而行使之;乙○○則於113年1月22 日21時16分許,透過通訊軟體傳送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偽造 圖檔電磁紀錄予大陸地區被害女子杜宜芬而行使之,惟因無 證據證明本案詐欺機房最終有成功詐得任何款項,而均僅止 於未遂。
二、緣於鳳山機房遷移至鼓山機房之期間,少年蔡○洺經由少年 楊○英及丙○○之介紹,於112年11月29日由辛○○、乙○○及庚○○ 駕駛戊○○提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將少年蔡○ 洺搭載至鳳山機房內工作,本案詐欺機房囑其觀看陸劇學習 口音及編造虛假之人設與身分,直至同年12月3日12時許, 少年蔡○洺因不願從事詐欺工作而以工作機對外向友人及師 長求援,同日18、19時許,經辛○○等本案詐欺機房成員發現 後,即動身收拾鳳山機房內之電腦硬體監控設備,並分別駕 駛數部車輛將少年蔡○洺載往高雄市某處之透天厝內,其中 少年蔡○洺係乘坐由本案詐欺機房之不詳成員駕駛甲○○提供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抵達後,辛○○、庚 ○○、甲○○、乙○○、己○○、丙○○、丁○○與壬○共同基於傷害之 犯意聯絡,由甲○○手持棍棒、辛○○、庚○○、乙○○、己○○、丙 ○○、丁○○、壬○以徒手之方式,毆打少年蔡○洺,造成其受有 頭皮、臉部、右側胸腹多處挫傷瘀青等傷害(辛○○、庚○○、 甲○○、戊○○、丙○○所涉犯罪,均由本院另行審理中)。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理由及證據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己○○、丁○○、壬○(下稱被告4人 )分別於警詢、偵訊、準備程序及審理均坦承不諱(警卷第 第77至88、91至103、121至135、139至149頁;偵二卷第291 至294、349至352、407至410、615至619頁;偵三卷第377至 381、385至389、401至406、409至412頁;本院卷第299、30 8、345頁),復有附表五所示之書物證可佐,足認被告4人 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4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 定公布,並於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 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 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 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此行為後之法律因有利於被告4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 書規定,應予適用該現行法。
 ㈡核被告4人所為,均係犯:
  1.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事 實欄一)。
  2.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未遂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2至33、35至38)。  3.刑法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偽造準特種文書罪(事實 欄一、附表三編號2、4至18、20至33、35至38)。  4.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特種 文書罪(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3、19)。
  5.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事實欄二)。 ㈢共同正犯:
  1.被告4人就上開參與犯罪組織、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偽造準特種文書、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犯行,與本案詐 欺機房之其他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 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2.被告4人就上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犯行,與辛○○、 庚○○、甲○○、丙○○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刑 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㈣吸收犯:
  被告4人與本案詐欺機房之其他成年成員共同偽造附表二編 號1、2所示準特種文書之行為,分別由被告己○○、乙○○對附 表三編號3、19所示之被害人杜宜芬、高淑平行使,係偽造 特種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準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各為 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㈤想像競合:
  1.被告4人於本案繫屬前,均無因參與本案詐欺機房所犯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而繫屬於法院之案 件,有其等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本院卷第79至84、87 至89頁),故本案為其等「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而 附表三編號10、13、6、6所示之人分別係被告乙○○、己○○ 、丁○○、壬○參與本案詐欺機房後,最早遭本案詐欺機房 成員施用詐術,著手詐欺及洗錢者,是附表三編號10、13 、6、6所示,分別為被告乙○○、己○○、丁○○、壬○之首次



加重詐欺犯行(無證據證明附表三編號17、18、36所示之 人遭本案詐欺機房成員施用詐術之時間較附表三編號6所 示之人早),自應由本院各就被告4人本案3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未遂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犯。  2.被告4人就上開參與犯罪組織、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偽造準特種文書、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犯行,係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構成要件不同之4罪,有部分合致,且犯罪 目的單一,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㈥數罪併罰:
  被告4人上開犯行,均犯意各別,犯罪時間可區別,為數罪 ,應分論併罰。
三、科刑
 ㈠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被告4人均係成年人,其故意對少年蔡○洺共同犯傷害罪, 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加重其刑。
  2.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   被告4人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詐欺犯行(偵二卷第2 94、352、410、618頁;本院卷第299、308、345頁),且 無證據顯示其等已取得犯罪所得,故無繳交犯罪所得問題 ,仍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 刑。
  3.刑法第25條第2項:
   被告4人已著手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之實行而不遂 ,為未遂犯,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 刑度減輕其刑。
  4.被告4人關於參與犯罪組織僅作為量刑審酌事由:   ⑴被告4人就其等參與犯罪組織之事實,均曾於偵查及本院 審理時自白(偵二卷第294、352、410、618頁;本院卷 第299、308、345頁),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 1項後段之要件。
   ⑵惟被告4人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 罪,而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上 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 仍應由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審酌上開輕罪 之減輕其刑事由,作為被告4人量刑之有利因子。  5.刑法第59條之說明:
   ⑴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 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



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 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 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 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 ,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 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 ,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 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經查,近年來詐欺、洗錢犯罪猖獗,嚴重破壞社會成員 間之基本信賴關係,而廣為社會大眾所非難,政府一再 宣誓掃蕩詐欺犯罪之決心並積極查緝詐欺犯罪,被告4 人猶加入詐欺集團,在機房內負責詐騙被害人,破壞社 會治安及社會信賴關係,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實難認 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況本院就被告4人 犯行,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刑法第 25條第2項規定減刑,已無情輕法重之情,自無刑法第5 9條酌減規定之適用餘地。
  6.綜上,被告4人就上開事實欄二犯行,有上開1個加重事由 ;就事實欄一犯行,有上開2個減輕事由,爰依刑法第71 條第2項、第70條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㈡刑罰裁量:
  爰審酌被告4人正值青年,不思循合法正當途徑獲取財物, 竟貪圖不法利益加入本案詐欺機房,擔任一線機手,以感情 詐欺之方式騙取大陸地區女子以賺取不法財物,並以組織型 態、縝密之分工,與本案詐欺機房之其他成年成員,共同向 附表三所示之人實行詐欺犯罪,藉分工之方式坐享利益,嚴 重破壞社會治安、人與人之間之信賴及經濟社會之穩定,犯 罪情節重大,又於少年蔡○洺不願從事詐欺工作而對外求援 後,竟徒手毆打少年蔡○洺,致其受有上開傷勢,惡性重大 ;被告4人雖非管理階層,然係詐欺集團幕後機房人員,其 等角色、地位,自非一般收取、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車手等 詐欺集團下游人員所能比擬,可非難性較高,其中被告乙○○ 另有承租鼓山機房、提供生活補給,被告丁○○另有承租鳳山 機房,其等分工程度較高;復考量被告乙○○就詐欺犯行始終 坦承,此部分態度尚可,就傷害犯行於警詢否認(警卷第10 1至102頁),遲至偵訊始坦承,此部分態度非佳;被告己○○ 就詐欺犯行於警詢、偵訊初始否認(警卷第128頁;偵二卷 第408頁),遲至偵訊末尾始坦承,此部分態度非佳,就傷 害犯行於警詢、偵訊均承認,此部分態度尚可;被告丁○○就 詐欺、傷害犯行於警詢、偵訊均承認,態度尚可;被告壬○



就詐欺犯行雖於警詢、偵訊承認,然於警方搜索時有丟棄手 機之滅證行為(警卷第141頁),此部分態度非佳,就傷害 犯行於警詢、偵訊承認,此部分態度尚可,另被告4人符合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減刑事由;兼衡被告4 人之犯罪動機、情節、目的、手段、加入本案詐欺機房之時 間、與被害人培養感情之期間、如上開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 科素行,及其等自陳之學歷、工作、經濟及家庭狀況(本院 卷第34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之 刑,以示懲儆。
 ㈢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被告4人所犯事實一、二之犯行,其中事實一部分之犯罪類 型、行為態樣、動機及手段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相對較 高,允宜將重複非難之部分予以扣除,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 ,復衡酌刑罰暨定應執行刑之規範目的、被告4人所犯各罪 之刑期暨其總和等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依比例原則、平等 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加以權衡,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 就被告4人事實一、二所為犯行,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第1項至第4項所示。
四、沒收
 ㈠犯罪所用之物:
  1.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 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 2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有關沒收應逕行適用 裁判時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而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復為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故本 案關於犯詐欺犯罪供犯罪所用之物之沒收,即應適用現行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  2.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16所示之物,除附表四編號5、12所 示之物與本案無關之外,其餘均為同案被告辛○○提供,供 本案詐欺犯罪之用等情,業據被告4人(警卷第78至79、9 3、123、141頁;本院卷第340至341頁)、同案被告辛○○ (偵二卷第42頁)供陳在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 沒收。
  3.至其餘扣押物品目錄表非記載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為被 告4人之扣案物,則待同案被告辛○○、庚○○、甲○○、戊○○ 、丙○○部分審結時再一併審酌是否沒收,附此敘明。 ㈡犯罪所得:
  本案無證據可認被告4人確有因本案犯行而取得犯罪所得,



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不予宣告緩刑之說明
  被告4人均請求宣告緩刑等語(本院卷第346頁),經查,其 等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前 案紀錄表可佐,然其等均經本院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逾2年 ,已不符刑法第74條第1項所規定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 始得宣告緩刑之要件,且考量其等於本案行為時均正值青年 ,非無謀生之能力,客觀上並無何迫於貧病飢寒、誤蹈法網 或不得已而為之顯可憫恕之處,卻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幕後機 房人員,直接對民眾施用詐術,惡性重大;復衡以目前國內 詐騙案件極為氾濫,此類案件數目居高不下,已使警察、司 法機關幾近癱瘓,為導正詐欺之不良風氣,避免社會上形成 於為詐欺犯行後若遭查獲,認罪即可換取緩刑之觀念,是本 院所宣告之刑,自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爰就被告4 人上開犯行,均不予宣告緩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慶忠提起公訴,檢察官翁銘駿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巧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第2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時間均為民國):
編號 機房 成員 綽號 擔任機房工作 鳳山機房 鼓山機房 進入機房時間 1 乙○○ 小隻 機手、生活補給者、承租鼓山機房 均有參與 112年7月間 2 己○○ 大頭、阿宣 機手 均有參與 112年6、7月間 3 丁○○ 大隻、大胖 機手、生活補給者、承租鳳山機房、依辛○○指示處理行動電話與SIM卡 均有參與 112年11、12月間 4 壬○ 大眼、大目、 小磊 機手 均有參與 112年11月間
附表二:
編號 偽造之準特種文書 使用之機手 1 陈子镇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IBM員工證 乙○○ 2 林建明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IBM員工證 己○○ 3 陈文斌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丙○○ 4 刘子言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IBM員工證 丁○○ 5 陈焕东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鄭○銘 6 张家辉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IBM員工證 不詳成員
附表三(時間均為民國):
編號 被害人姓名 培養時間 接觸之機手 與被害人攀談使用之假名 機手微信暱稱 (ID) 主文 1 辛○○自承亦有接觸大陸地區被害人,惟因其等使用之電腦與通訊設備部分裝有還原程式或損壞無法開機,故難以清查其所接觸之被害人。 辛○○ 不詳假名 不詳 無 2 沈阳 112年8月間 乙○○ 陈子镇 Jimmy Jimie (Jimie7676)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3 杜宜芬 113年1月間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4 李晓映 112年12月間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5 杨志华 112年12月間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6 丁剑南 112年11月2日 (證物卷第101頁)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7 李紅梅 112年10月間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8 窦敏洁 112年9月間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9 呂賽男 112年12月間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0 尹小 琴 112年7月間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1 沐 113年1月間前某時起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2 曾美兰 113年1月間 己○○ 林建明 林建明David (david14484) Lin (Looklin1110)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3 李树彬 112年7月間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4 丁云花 113年1月間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5 冯素敏 112年12月間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6 宋盈茔 112年10月間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7 韦小燕 112年11月間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8 张馨予 112年11月間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9 高淑平 113年1月間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0 邹艳 112年12月間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1 微信暱稱「Nicole」 113年1月間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2 微信暱稱「Judy」 113年1月間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3 田云 113年1月間 丙○○ 陈文斌 Milktea (Milktea989) Songben (Since0988...)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4 熊戎娟 113年1月間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5 王丽 113年1月間前某時起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6 应荣 113年1月間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7 梁心 113年1月間前某時起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8 刘园园 113年1月間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9 丁萍萍 113年1月間前某時起 丁○○ 刘子言 End (And0000000) Nags (Na55012)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0 梁春燕 112年12月間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1 陶颖 113年1月間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2 刘轩宁 113年1月間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3 王雨聆 113年1月間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4 員警執行本件專案時,壬○將持用之手機自窗戶丟下樓,故無從得知其所接觸之被害人。 壬○ 尤福貴 「街灯下...」 無 35 侯兰英 112年12月間 鄭○銘 陈焕东 黑夜問白天(Andy39503)ANDY (zfm_02)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6 莫兰 112年11月間 不詳成員 不詳假名 Hey (Hey0249)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7 刘华 112年9月間 不詳成員 张家辉 不詳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38 微信暱稱「YY杨」 112年5月間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附表四(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為被告4人之扣案物):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備註 【屏東縣政府東港分局偵查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執行日期時間:民國113年1月24日14時至17時20分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街000號10樓之2 1 IPhone 7 Plus手機(粉色)1臺(含SIM卡1張) ⑴B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警卷第310頁) ⑵持有人/保管人為被告乙○○ ⑶所有人為同案被告辛○○ ⑷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2 IPhone 6S手機(粉色)1臺(含SIM卡1張) ⑴B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警卷第310頁) ⑵持有人/保管人為被告乙○○ ⑶所有人為同案被告辛○○ ⑷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3 Lenovo筆記型電腦黑(含電源線)1臺 ⑴C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警卷第311頁) ⑵持有人/保管人為被告乙○○ ⑶所有人為同案被告辛○○ ⑷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4 realme手機1臺(含SIM卡1張) ⑴C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警卷第311頁) ⑵持有人/保管人為被告乙○○ ⑶所有人為同案被告辛○○ ⑷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5 IPhone 13手機(銀色)1臺(含SIM卡1張) ⑴D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警卷第313頁) ⑵持有人/保管人/所有人為被告乙○○ ⑶與本案無關 6 IPhone 7 Plus手機(黑色)1臺(含SIM卡1張) ⑴E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警卷第314頁) ⑵持有人/保管人為被告己○○ ⑶所有人為同案被告辛○○ ⑷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7 IPhone 8手機(粉色)1臺(含SIM卡1張) ⑴E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警卷第314頁) ⑵持有人/保管人為被告己○○ ⑶所有人為同案被告辛○○ ⑷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8 SanDisk隨身碟1支 ⑴A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警卷第309頁) ⑵持有人/保管人為被告丁○○ ⑶所有人為同案被告辛○○ ⑷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9 IPhone 7手機(銀色)1臺(含SIM卡1張) ⑴A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警卷第309頁) ⑵持有人/保管人為被告丁○○ ⑶所有人為同案被告辛○○ ⑷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10 realme手機(黑色)1臺(無SIM卡) ⑴A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警卷第309頁) ⑵持有人/保管人為被告丁○○ ⑶所有人為同案被告辛○○ ⑷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11 Lenovo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1臺 ⑴C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警卷第311頁) ⑵持有人/保管人為被告丁○○ ⑶所有人為同案被告辛○○ ⑷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12 IPhone 12手機(黑色)1臺(含SIM卡1張) ⑴D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警卷第313頁) ⑵持有人/保管人/所有人為被告丁○○ ⑶與本案無關 13 IPhone 7手機(銀色)1臺(含SIM卡1張) ⑴B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警卷第310頁) ⑵持有人/保管人為被告壬○ ⑶所有人為同案被告辛○○ ⑷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14 VIVO Y55 5G手機(彩色)1臺(含SIM卡1張) ⑴B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警卷第310頁) ⑵持有人/保管人為被告壬○ ⑶所有人為同案被告辛○○ ⑷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15 Lenovo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1臺 ⑴B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警卷第310頁) ⑵持有人/保管人為被告壬○ ⑶所有人為同案被告辛○○ ⑷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16 IPhone 7手機(黑色1支、黃色2支、銀色1支)(均含SIM卡1張) ⑴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警卷第312頁) ⑵持有人/保管人為被告壬○ ⑶所有人為同案被告辛○○ ⑷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⑸遭被告壬○丟下樓損壞而無法開機
附表五(書物證):




編號 證據名稱 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偵辦蔡陳梅月所報蔡○洺遭妨害自由罪偵查報告(他卷第5至9頁) 2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大鵬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他卷第29頁) 3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大鵬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他卷第31頁) 4 蔡○洺與同學通訊軟體messenger聊天紀錄截圖(他卷第37至39頁) 5 蔡○洺於屏東大鵬灣及台南上下車監視器畫面擷圖及google map擷圖(他卷第43至49頁) 6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偵查報告書(他卷第51至60頁) 7 蔡○洺指認監視器畫面截圖(他卷第83至85頁) 8 蔡○洺指認遭妨害自由處所室內平面圖(他卷第87頁) 9 蔡○洺指認遭帶回機房之監視器畫面截圖(他卷第91至92頁) 10 蔡○洺之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他卷第93頁) 11 楊○英指認google map街景圖照片(他卷第119頁) 12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偵查報告書(他卷第129至156頁) 13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113年1月24日14時搜索扣押筆錄(警卷第307至308頁) 14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偵查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309至314頁) 15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113年1月24日搜索扣押筆錄(警卷第315至316頁) 16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偵查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317頁) 17 證物認領保管單(警卷第319頁) 18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偵查隊扣押物品收據(警卷第321頁) 19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113年1月25日東警分偵字第11330270900號解送人犯報告書(偵一卷第5至9頁) 20 本案被告身分一覽表(偵一卷第13頁) 2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偵三卷第233頁) 22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扣押物品收據(偵三卷第235頁) 23 責付保管單(偵三卷第237頁) 24 世紀佳緣網站截圖(偵三卷第305頁) 25 詐騙集團行騙教戰守則(偵三卷第309至369頁) 26 本院少年法庭113年度少護字第149號裁定(偵三卷第491至512頁) 27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113年8月9日東警分偵字第1138005655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少連偵卷第5至10頁) 28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字第1414號扣押物品清單(少連偵卷第89至94頁) 29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字第1414號扣押物品照片(少連偵卷第105至130頁) 30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1457號扣押物品清單(少連偵卷第131頁) 31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1457號扣押物品照片(少連偵卷第139至140頁) 32 本院113年度成保管字第760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第127至135頁) 員警勘查手機照片截圖(證物卷) 1 甲○○手機截圖(證物卷第1至4頁) 2 丁○○手機截圖(證物卷第5至11頁) 3 丙○○手機截圖(證物卷第13至46頁) 4 己○○手機截圖(證物卷第47至80頁) 5 戊○○手機截圖(證物卷第81頁) 6 庚○○手機截圖(證物卷第83頁) 7 辛○○手機截圖(證物卷第85至88頁) 8 壬○手機截圖(證物卷第89至92頁) 9 鄭○銘手機截圖(證物卷第93至96頁) 10 乙○○手機截圖(證物卷第97至207頁) 11 未認領手機截圖(證物卷第209至226頁) 員警勘查被告與大陸地區被害人之對話紀錄 1 丁○○與大陸地區被害人之對話紀錄截圖(證物卷第231至291頁) 2 乙○○與大陸地區被害人之對話紀錄截圖(證物卷第293至360頁) 3 鄭○銘與大陸地區被害人之對話紀錄截圖(證物卷第361至432頁) 4 庚○○與大陸地區被害人之對話紀錄截圖(證物卷第433至442頁) 5 IPHONE 7 PLUS(IMEI:000000000000000)與大陸地區被害人之對話紀錄截圖(證物卷第443至523頁) 6 扣案手機與大陸地區被害人之對話紀錄截圖(證物卷第525至533頁) 7 IPHONE 7(IMEI:000000000000000)與大陸地區被害人之對話紀錄截圖(證物卷第535至548頁)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他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3475號卷 警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東港分局東警分偵字第1138005655號卷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60號卷一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60號卷二 偵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60號卷三 少連偵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6號卷 證物卷 113年度偵字第1860被告甲○○等妨害自由案證物卷 本院卷 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42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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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