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3年度,1332號
PTDM,113,交簡,1332,2025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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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字第1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龍政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332號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332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當事
人欄部分漏載「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因不影響於全
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更正如主文。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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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