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366號
PTDM,112,訴,366,2025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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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菖



蘇聖文


尹少翔




洪將富



胡昱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9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建菖等人因妨害秩序等案
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
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林鈺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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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