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程經文
被 告 宋銓進(原名:周文誠)
麥志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2年度原金訴
字第53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3年度原金簡字第9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
第504條之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
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