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54號
ILDV,114,訴,154,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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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葉依婷
被 告 陳姿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繳裁判費,
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603元,應
繳裁判費8,26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以114年度補
字第1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
年2月25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揆諸前揭規
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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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