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47號
ILDV,114,司繼,147,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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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藍玉如
非訟代理人 高紫庭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其他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家事事件法第 127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且依家事
事件審理細則第 129條第7款規定可知,民法第1178條第2項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性質即屬其他繼承事件。次按法院受
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
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何財貴之遺產管理人,揆諸
首揭規定,則本件應為關於其他繼承之家事非訟事件。又被
繼承人何財貴最後設籍住所為基隆市○○區○○街00號14樓,有
卷附除戶戶籍謄本可參,是被繼承人之住所非在本院轄區。
則依上開規定,則應專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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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