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94號
ILDV,114,司促,394,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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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4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債 務 人 清淨網站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森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24,645元迄今未清償,
故請求對債務人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聲請
狀上之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有誤,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
,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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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淨網站系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