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3號
債 權 人 蘇澳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蔡源龍
債 務 人 郭永泰
郭彥彬
一、債務人郭彥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3,318元,及
如附件中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計算,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郭彥彬強制執行無效時,由債
務人郭永泰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