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32號
ILDV,114,司促,1332,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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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2號
債 權 人 蘇澳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蔡源龍
代 理 人 楊靜儀
債 務 人 郭永泰

郭彥彬

一、債務人郭彥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11,938元
,並分別自民國114年3月16日、114年3月23日及113年12月2
3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如附件中附表一、二、三、四、五、
六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如對債務人郭彥彬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郭永泰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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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