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何奕賢
林慧萍
一、債務人何奕賢、林慧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20,4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何奕賢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附進修專校時依
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
,邀同債務人林慧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共4筆,金
額總計106,43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
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
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
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何奕賢本息繳
至民國113年9月30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
20,411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
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另債務人林慧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
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2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0411元 何奕賢、林慧萍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1 20411元 何奕賢、林慧萍 自民國114年3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0411元 何奕賢、林慧萍 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