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4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務 人 林維臻(原名林箕梅)
黃鴻亮(原名黃清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25,732元,
及自民國94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2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1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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