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聲請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14號
ILDV,114,勞補,14,202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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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周佩怡
周文科
韓伯子
共同代理人 楊凱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仕達欣達勳企業社黃朝貴欣達勳企
業社、邱酩耕、好適悅建設有限公司、緯築科技營造股份有限
司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
仟元,逾期未補繳聲請費,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因性別平等工作之違反、就業歧視、職業災害、工會活動
與爭議行為、競業禁止及其他因勞動關係所生之侵權行為爭
議,係勞動事件法所稱勞動事件;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
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之規定;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
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
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
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聲請勞動調解,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
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
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
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
,000元,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5條、第16條第1
、2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末按
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
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屬勞動事件法所稱之勞動事件,於起訴前應經法院
行勞動調解程序,聲請人逕向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經查,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合計為8,335,
314元,依前揭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未據聲
請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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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好適悅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悅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