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羅瑞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家琪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不服民國114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