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3年度,36號
ILDV,113,司養聲,36,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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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潘○○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簡○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乙○○欲收養聲請人即被
收養人丙○為養女,且經丙○之生母甲○○同意,並於民國113
年8月19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為此聲請認可收養,並提出
收養契約書、經公證之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在職證明書
、中華民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一般體格
檢查表、工作證影本等件為證,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之
規定,聲請准予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收養有無效、得撤銷
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又被收養
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
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
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
法第1076條之1第1項前段、第1079條第2項、第1079條之2分
別定有明文。又按現代成年收養之實益乃在於收養人與被收
養人間因長年共同生活、相互照顧、扶持依靠等往來互動積
累,而存有深厚、強固之親情連結,彼此產生宛若事實上之
父母子女關係時,當事人得透過上開法律體制,選擇以「事
後承認」即成年收養之方式,使事實上已存在親子關係之權
利主體間,產生法律上親子關係之連結效力。惟收養之法律
效果影響當事人身分上權利義務關係甚鉅,依法即應由國家
司法機關以公權力積極介入私人間之收養行為,以維護正當
之身分秩序,併予確保雙方及其本生父母、其他利害關係人
之權益。是以國家司法機關於認可成年收養時,除應審酌上
開法律要件,以及當事人間之動機與目的是否符合道德、法
律上之正當性外,同時亦應深入調查收養當事人間是否存有
因長期共同生活、相互扶持依靠而產生宛若事實上親子關係
等事實,來判斷當事人間是否確有成立成年收養之必要性,
以避免不法濫用成年收養制度從事其他脫法行為或企圖追求
財產上效果之虛偽、不法收養。
三、查聲請人等提起本件聲請,固提出前揭文件為憑,收養人、
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生母並到庭表示收養之真意及同意。然
查:
㈠、本院訊問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生母生活情狀與收養
之動機,收養人乙○○稱略以:對於收養,我著重的點是心靈
上的,就好像我有一個小孩。我是期待心靈上有個小孩,對
丙○我本身沒有要求,丙○現在每月都會給我孝養金5,000元
,我猜測丙○的哥哥給甲○○也是5,000元,丙○的哥哥也同樣
會給我與甲○○各5,000元。丙○跟他哥哥都清楚我小時候有照
料過他們。丙○的哥哥也曾說過他也可以給我收養等語。被
收養人丙○表示略以:平日工作住台東,1~2週會回宜蘭一趟
,宜蘭市有阿姨(即乙○○)、媽媽和哥哥。乙○○從小就和我
一起生活。因為阿姨沒有孩子,我們從小一起生活,我媽媽
(即甲○○)就想說把我過繼給阿姨。媽媽觀念比較傳統,對
收養的想法我是沒有差。即使收養未認可,我們還是會照顧
阿姨,媽媽以前跟我提過希望我被阿姨收養的理由是希望阿
姨的遺產可以給我們。我認同上的家庭仍然是媽媽是甲○○,
哥哥是簡傑。阿姨也是重要的人,但他是阿姨等語。被收養
人生母甲○○則表示略以收養認可對我們只是那張紙上,重點
在於乙○○往生後遺產分配的問題。我生兩個,丙○念大學時
就想過一個過繼給我姐,因為我姐擔心老了沒人照顧。丙○
其實從開始就業後就有給乙○○孝養金,實質上有照顧。重點
是我姐希望他身後的財產要給小孩子( 簡傑、丙○) ,我們
是為了要避免未來兄弟姊妹(即乙○○之兄弟姊妹)又因為乙
○○的遺產產生爭執等語,以上有本院113年12月2日訊問筆錄
在卷可參。綜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雖因收養人無子女
,收養人、被收養人之生母、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兄共同
生活、相互照顧扶持,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係以阿姨、外甥
女之關係互動,建立重要且親密之親屬關係。被收養人認同
收養人為生命中之重要他人,但非母親之角色。依被收養人
所陳其所認同之母女關係仍建立於其與生母甲○○之間。再者
,被收養人及其生母甲○○均表示收養是因為收養人要將身後
之遺產給被收養人一家。被收養人生母亦坦言是為了避免未
來兄弟姊妹因為乙○○之遺產產生爭執,重點在於乙○○往生後
遺產分配問題。是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欲以收養程序,解
決收養人未來遺產繼承相關議題,難認其等有意創設收養人
與被收養人間之養母與養女關係。
㈡、蓋收養係以發生親子關係為目的之身分法上契約,收養人或
被收養人任一方如欠缺創設真正親子關係之意思,自無發生
收養關係之餘地,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雖具收養之形
式要件,但實則無成立具實質意義法定親子關係之認知,難
認已合於收養之本質並符合收養之實質要件,本件聲請於法
自有未合,應不予認可,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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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