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程國慶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國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程國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民國107年3月4日入監執行,嗣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9
5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威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