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繕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繕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
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7行應補充更正
為「張繕棱於114年2月10日11時許,在宜蘭縣某友人住處內
飲用紅露酒1瓶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
克以上之狀態,竟仍於同日14時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繕棱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情形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 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 法 官 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文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 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437號
被 告 張繕棱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繕棱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民國100 年5月2日,以100年度交簡字第16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 役45日確定,於100年6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 犯);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同院於102年5月20日,以102年 度交簡字第38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 102年7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詎張繕棱服 用酒類後,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 於114年2月10日14時30分許,自宜蘭縣冬山鄉某友人住處,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途經同鄉冬山 路1段982之1號對面,因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為警攔檢,同 日14時53分許,經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5毫 克。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1)、被告張繕棱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2)、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酒精濃度檢測單1份、宜蘭縣政府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3份。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張 立 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 歆 芮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