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3年度,43號
ILDM,113,重附民,43,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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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張素卿

張素貞
被 告 張文彬
張家哲
張文宏
張文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5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文彬張家哲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張素卿
張素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
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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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