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11號
ILDM,112,附民,211,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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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1號
原 告 賴楓杰

被 告 楊光華
鄭祺穎

林承翰
鍾鎮嶽
吳啓銘

沈庭


上列被告等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99號、11
3年度易字第2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99號、113年度易字第257號無故侵入
住宅案件,固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然因原告賴楓杰已聲
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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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