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吳
秉性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信仁
訴訟代理人 方俊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
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
6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87-NX-00613694-4 632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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