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78號
SLDV,114,除,78,202503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陳登賛
代 理 人 陳榮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傅郁翔

1/1頁


參考資料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